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鼓励和引导受处分学生积极主动改正错误,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经考察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成人及各类进修生解除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优秀或有明显的提高;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倡导的各项集体活动,主动服务社会;
5.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者、校园文明督察岗、校园联防等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60小时;
6.按期交纳学费。
第五条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1.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达到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外,必须在具备以下条件(1)的同时具备条件(2)、(3)、(4)、(5)、(6)、(7)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1)申请解除处分前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3;或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比受处分前提高1/3;
(2)毕业时考取了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3)受处分后,作为额定人员获得学校组织参加的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相关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者;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被SCI、CSSCI、EI收录者;
(4)录用为组织部选调生者;
(5)考取公务员者(公务员录用截止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以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公函时间为准);
(6)毕业时被部队正式录用者(不包括在学校期间应征入伍的);
(7)具备完整材料的见义勇为者;
3.因其它原因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达到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外,须在申请解除处分前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3,或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比受处分前提高1/3,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条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1.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的;
3.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的。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七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1.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时间分别为受处分六个月后、八个月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并附写实性的材料,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可解除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本人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并附写实性的材料,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可解除处分。
3.因其它原因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时间分别为受处分十个月后、十二个月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并附写实性的材料,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可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条学生解除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材料、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解除处分申请表》及证明该生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