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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与资源环境学院推荐优秀团员学生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细则(试行)

添加日期:2016-06-07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推荐优秀团员学生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学生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也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组织的重要任务。

第一条 凡28周岁以下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第三条 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认真进行考察。对那些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勤奋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异或有突出进步;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团员青年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进行培养教育,防止片面追求数量,降低要求。

第四条 团组织的推荐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

第二章 推荐工作步骤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是经测评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被列入重点培养考察的对象,考察期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具体推荐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进行。团支部要按照学院党组织的要求,召开支委会或团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拟定推荐工作计划,逐级上报。待学院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团支部大会讨论。

第七条 团支部在召开团员大会讨论之前,对推荐对象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是:辅导员、学工负责人、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内同学等(不少于9人)。征求意见后,相关人员应在书面资料上签字并对此负责。

第八条 团支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中,要以广泛性、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为原则。团支部应当选派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人员主持征求意见工作,避免选派与被征求人关系密切或存在矛盾的人主持工作,保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见。

第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认真考察研究后方可确定推荐名单。召开团员大会时,团支部负责介绍拟推荐对象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大会经讨论后进行表决,通过后形成支部决议,由团支部到团总支领取《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审核表》《群众意见调查》《团支部考察材料》(自制)等材料一同上报。

第十条 团支部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杜绝个别干部独断专行、简化工作程序等现象的出现。在工作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在工作中不允许掺入个人感情,并对推荐过程及结果负全部责任。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团支部书记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的入党问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及时反馈给有关团组织。

第十二条 团支部推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推荐。

第三章 推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院党组织在推优工作中,按照发展党员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青年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工作,并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第十四条 院团委的职责:根据院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工作规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交流推优工作,对广大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定期听取团总支的推优工作汇报,具体指导工作,及时将团员申请入党的情况以及审批推优结果向团总支通报。

第十五条 团总支的职责:积极开展各种适宜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加强团员的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学院党、团组织的要求,做好推优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定意见,建立推荐对象档案。

第十六条 团支部的职责:做好团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根据党、团组织的要求,及时召开支委会和团员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对象并办理推荐手续,推荐后继续协助党支部做好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




中共草原与资源环境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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