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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与资源环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日期:2018-04-17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维护草原与资源环境学院的工作秩序,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是学院对在职教职工到岗情况的日常检查,是学院开展聘任及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专职辅导员、党政管理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工作人员和科研团队人员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须按要求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及单位相关会议等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视为旷工。

第三条 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考勤,主要领导负责学院考勤管理。教职工要忠于职守,在岗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内离开岗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获准后由本人将填写好的请假表和有关证明交学院办公室,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批准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或按规定续假。请假未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 学院采用指纹考勤机进行考勤,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如党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到岗和离岗时都要通过指纹考勤机确认(到岗不进行指纹验证视为旷工,离岗不进行指纹验证视为早退,参加学校或环节部门会议者无需指纹验证,但要实时告知办公室主任);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及各类会议和集体活动入场时,参会人都要通过指纹考勤机签到;教学办公室要对教职工上课情况做好书面考勤记录,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对兼职辅导员做好书面考勤记录,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本院的出勤及考勤情况。

第五条 为规范办公秩序,加强考勤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考勤管理中遇到的突发状况,包括:工作时间无故旷工、失联和涉及违法犯罪案件导致脱岗等情形,学院办公室主任务于每周一下午下班前将上周的考勤异常情况汇总表报人事处。(见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考勤异常情况汇总表)

第二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六条 请假类别与假期

教职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丧假、探亲假、和公派外出请假等。

(一)事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须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的,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对事假要严格审核和控制,原则上每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假期一般根据医院的诊断书核准。因个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病伤,不能按病假处理。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须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同时提供与诊断书相对应的病例材料复印件及有关病检凭证,否则不予准假。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申请恢复工作;工作恢复后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工作恢复后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请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

(三)工伤假: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含因公出差)遭受意外伤害(有正式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或持有伤残证者因伤残部位发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假期一般根据医院的诊断书和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核准。工伤假累计超过30天的,须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或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出具医院的诊断书时须提供与诊断书相对应的病例材料复印件及有关病检凭证,否则不予准假。因工受伤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认定。一般应从发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未按要求提出申请的视同病假。鉴定或认定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视同病假。

(四) 婚假、产假、哺乳假和节育假

婚假:法定婚龄结婚可请婚假。

产假:女教职工生育可请产假。

哺乳假:在婴儿1周岁之前,女教职工可请哺乳假。

节育假:施行节育手术的可请节育假。

婚假、产假、哺乳假和节育假的核准假期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教职工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须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假期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参加工作满1年或见习(试用)期满的教职工探望异地(国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生活的父母或配偶,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且不予累积、过期不补。假期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派外出请假:根据工作及学习需要,经学院批准,教职工前往呼和浩特以外区域进行工作、访问、考察、研修、培训、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及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不含个人学历提升、自费出国(境)培训、留学)等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销假及准假

(一)请假必须提前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补请假。在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请假。请假时,院、系和请假者要对工作有适当的安排,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二)续假必须在批准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销假应在批准假期结束时及时办理。

(三)请假须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草原与资源环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按照准假权限批准后生效。

(四)准假权限

1. 处级干部请假事宜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直接进OA系统办理请假手续。

2. 事假连续5个工作日内、病假或工伤假连续30天内、其余假种(不含产假、哺乳假和节育假)在规定期限内的,均由系主任或科室主任同意、学院批准(任课教师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非任课教师由党总支书记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核准后生效。产假、哺乳假和节育假须经学院批准、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须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后生效,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八条 经组织批准、备案且在批准假期之内的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丧假和国内探亲假,工资与津贴照发。

第九条 教职工请事假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当年累计2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当年累计超过20天不满30天,扣发下月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当年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

(二)事假30天之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工作日扣除月基础津贴的1/30计算,事假超过3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停发。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病假满2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下列办法计发: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部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下列办法计发: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90%计发。

(四)病假累计不满12个月,工资津贴待遇计算后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五)病假累计满12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因病或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并按鉴定结果办理。鉴定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执行。

(六)病假30天之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工作日扣除月基础津贴的1/30计算,病假超过3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停发。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工资性收入的其他工作或活动的,经查实后扣发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与津贴,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见习期(含试用期)休病假或事假超过2个月的,见习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且不能上岗正常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

第四章 出国(境)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在批准出国(境)的期限内,工资与津贴照发。超过批准期限未返校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自批准期限结束之日起视同旷工。

第十五条 经批准出国(境)的教职工,其配偶可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一般最多给假30天。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校且及时续假的,可续假一次且续假不超过15天。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比照事假执行,自批准期限结束之日起视同旷工。

第五章 迟到、早退及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所聘岗位要求,无故推迟上岗视为迟到,中途无故离岗或下班提前离岗视为早退。

第十七条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每次1小时以内),按旷工1天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每次按旷工0.5天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十八条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累计次数和时间达到旷工条件的,按旷工对待。

第六章 旷工及处理

第十九条 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惩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处理,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及时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事先请假(含续假)或请假(含续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无特殊原因在批准假期结束后未到岗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且未按指定日期到岗工作的;

(四)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工作会议、政治学习或业务活动的,教师无特殊原因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岗、代课的,以上行为发生1次按旷工1天计算;

(五)经查,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二十条 当月每旷工1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20%。当月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学院应及时提出正式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20天或病假累计达30天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即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且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待结案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限,均包括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请假或旷工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满半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

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说明外,为便于执行,凡考勤过程中达到扣发工资或津贴的条件时,从满足条件的下月起扣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资与津贴,是指国家政策工资部分、地方性津贴补贴两部分。

(一)国家政策工资部分指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地区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中基本工资指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地方性津贴补贴包括改革性津贴补贴、奖励性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政府补贴、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指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学校规定的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含党政管理及教辅岗位的业绩津贴、教师的课时津贴、实验技术岗位的实验人时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与学院以前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草原与资源环境学院党政班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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